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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合肥市国家保密局公共服务清单

2026/03/20 3.7k 阅读 107 点赞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已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

本目录公布后,《合肥市国家保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3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1.公共服务清单

      2.公共服务指南


合肥市国家保密局

2026年3月20日

附件1

合肥市市级公共服务清单(2025年版)

五十、市国家保密局(4项)

1

开展保密宣传活动

市国家保密局

2

保密法律法规咨询

市国家保密局

3

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市国家保密局

4

泄密举报受理

市国家保密局

附件2

合肥市国家保密局

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2026年3月

1. 开展保密宣传活动(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承办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处

三、服务对象

全社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根据国家保密局和安徽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开展保密宣传工作的相关文件,由市国家保密局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宣传活动。

六、服务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A座913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3537384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机关纪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7159

2. 保密法律法规咨询

一、办理依据

1.《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承办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保密技术处

三、服务对象

全社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电话办理。承办人接电话后记录保密法律法规咨询的相关内容,能及时进行答复的及时进行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进行研究分析后,进行答复。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A座913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3537384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机关纪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7159

3. 保密知识教育培训

一、办理依据

1.《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2.《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九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干部保密教育培训工作职责。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教学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宣传部门应当指导鼓励大众传播媒介充分发挥作用,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推动全社会增强保密意识。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工作优良传统、保密形势任务、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保密违法案例警示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二、承办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保密检查指导处、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行政财务处

三、服务对象

全社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培训申请。申请需注明接受教育培训人员数量、类型,教育培训需求内容,教育培训目的。

2.根据教育需求,确定培训师资。

3.联系培训对象确定培训时间。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A座911室、2818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3537385、0551-63537170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机关纪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7159

4. 泄密举报受理

一、办理依据

1.《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2.《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单位。机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并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3.《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 2024年7月10日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第六十一条: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公民对涉嫌保密违法线索的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机构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市国家保密局)保密检查指导处

三、服务对象

全社会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通过电话、书面、现场等形式受理泄密举报线索。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公地址、服务时间和咨询方式

办公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A座911室

服务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咨询方式:0551-63537385

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部门: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机关纪委

监督投诉电话:0551-6353715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