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林:
本院受理上诉人袁中华因与被上诉人陆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 01 民终806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3)皖012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确认袁中华与陆林于2021年7月13日签订的《祥徽苑写字楼租赁合同》于2023年2月1日解除”;
二、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3)皖012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23)皖0121民初373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袁中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袁中华因房屋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房屋占用费及占用期间的物业费合计19406.41元;
四、驳回袁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7.82元,由袁中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